邹政办发〔2007〕78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 《邹城市食品安全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邹城市食品安全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科学评价全市食品安全工作,切实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提高食品安全保障水平,促进食品产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省、济宁市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文件精神和我市《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邹政发〔2005〕10号)、《关于印发邹城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邹政发〔2006〕3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的意见》(邹政发〔2007〕3号)的有关要求,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各镇街和市食品药品安全协调委员会成员单位食品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的考核。 第三条 市食品药品安全协调委员会负责对各镇街和市食品药品安全协调委员会成员单位进行考核。 第四条 考核工作遵循“客观公正、科学规范、求真务实、以考促管”的原则,坚持食品安全综合评价与责任目标考核相结合,宣传教育与督导检查相结合,责任落实与责任追究相结合,定期考核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 第五条 责任目标考核分为3个层面:一是对各镇街的考核;二是对直接监管部门的考核;三是对非直接监管部门的考核。 第六条 对各镇街的考核内容: (一)食品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情况: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制建立及运行情况,食品安全工作所需经费保障情况,建立完善食品安全责任体系和落实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制等情况。 (二)农村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情况:农村食品安全监管的办法和措施,农村食品安全流通网、监管责任网和群众监督网建设等情况。 (三)食品安全信息管理情况:食品安全信息网络建设情况,食品安全监管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传递、报送等情况。 (四)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政策和有关食品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情况。 (五)食品放心工程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情况,本地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体系和应急反应能力建设情况。 (六)食品安全其他工作指标完成情况。 第七条 对直接监管部门的考核内容: (一)加强组织领导,将食品安全工作列入部门年度工作计划和考核内容,制定并落实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情况。 (二)贯彻执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加强日常监管,有效落实监管措施,深入实施食品放心工程,认真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等情况。 (三)建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体系,按照《邹城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邹政办发〔2005〕13号)要求积极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四)加强食品安全监管信息管理,及时收集、整理、分析、传递、报送食品安全监管信息,认真做好食品安全宣传工作。 (五)查处食品安全违法案件,有效遏制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违法行为情况。 (六)市政府部署的其他食品安全监管任务完成情况。 (七)事故控制指标完成情况。 第八条 对非直接监管部门的考核内容: (一)加强组织领导,将食品安全工作列入部门年度工作计划和考核内容情况。 (二)落实工作措施,制定支持食品产业发展和监管工作的有关政策措施,积极支持、配合、协调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开展工作,认真完成市政府部署的其他食品安全工作任务情况。 (三)事故控制指标完成情况。 第九条 对各镇街的考核分为自查和现场考核两个阶段,其中现场考核主要采取听、查、看、访等方式。 (一)听汇报。全面了解被考核镇街食品安全工作开展和各项食品安全责任目标完成情况。 (二)查资料。查阅被考核镇街涉及食品安全工作的制度、工作文件、规划方案、计划总结、监管记录及其他档案材料。 (三)看企业。随机抽查部分种植养殖基地(场),食品生产、加工、流通、餐饮企业,畜禽屠宰场,农(集)贸市场,集体食堂等单位进行实地检查。 (四)访重点。对食品安全问题比较突出的重点区域和环节进行暗查暗访,全面了解镇街食品安全状况及监管措施落实情况。 第十条 对直接监管部门的考核,在各部门自查的基础上,市食品药品安全协调委员会组织进行现场考核。对非直接监管部门的考核,以各部门自查为主,市食品药品安全协调委员会进行抽查。 第十一条 各镇街和市食品药品安全协调委员会成员单位按照本办法要求,于每年12月底前向市食品药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提交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自查报告,协调委员会成员单位同时提交本年度涉及食品安全工作的有关文件资料。 市食品药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在各镇街、各成员单位自查的基础上,于次年1月10日前,组织市食品药品监管、农业、卫生、工商、质监等部门组成考核组,对各镇街和各成员单位进行现场考核。 第十二条 食品安全责任制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年度综合考核总分≥90分者为优秀,≥80分者为良好,≥70分者为合格,<70分者为不合格。 第十三条 市食品药品安全协调委员会根据现场考核情况和抽查情况,确定各镇街和市食品药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各成员单位的考核名次及等级。考核情况形成书面报告,于次年1月31日前报市政府。 第十四条 对年度食品安全责任目标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有关镇街和市直部门要在考核结果公布后一个月内制定并落实整改措施,整改情况报市食品药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五条 对在考核工作中发现弄虚作假、越权渎职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市食品药品安全协调委员会依据本办法,于每年年度考核前,另行制定考核实施细则,与本办法一并实施。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