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食品药品监管站,各有关单位:
2011年,在市委、市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的领导下,全市食品药品监管系统认真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积极进取,扎实工作,圆满完成年度各项工作任务,确保了广大人民群众饮食用药安全。为表彰先进,更好地发挥模范带动作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近期开展2011年度食品药品安全工作先进单位先进个人评选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
(一)各镇街食品药品监管站参加“先进食品药品监管站”评选;
(二)药品生产、批发企业、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一级以上医疗机构(包括市直医疗卫生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镇卫生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兖矿集团及其它驻邹单位医疗机构),参加“药品(医疗器械)管理先进单位”评选;
(三)全市开展药品(医疗器械)不良反应(事件)监测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参加“药械安全性监测工作先进单位、先进个人”评选;
(四)持有有效餐饮服务许可证(或食品卫生许可证)的餐饮服务单位参加“2011年度示范餐饮服务单位”评选;
(五)通过GSP认证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参加“示范药店”评选,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参加“示范医疗器械店”评选,化妆品经营企业参加“示范化妆品店”评选;
(六)各镇街、市直有关单位从事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和生产、经营、使用的工作人员参加“食品药品安全工作先进个人”评选。
二、名额分配和评选办法
(一)“先进食品药品监管站”评选6家,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日常情况确定;
(二)“药品(医疗器械)管理先进单位”评选10家,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日常监督检查结果和各单位管理情况确定;
(三)“药械安全性监测工作先进单位”共评选30家,其中药品不良反应监测20家,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10家,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各单位上报病例数确定;“药械安全性监测工作先进个人”40名,由各有关单位按照分配名额推荐(见附件2);
(四)“2011年度示范餐饮服务单位”评选80家,相关单位直接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日常管理情况确定;评选条件见邹食药管字[2010]45号文件;从2012年起,“示范餐饮服务单位”按年度评比,实行动态管理;
(五)“示范药店”评选10家,“示范医疗器械店”评选5家,“示范化妆品店”评选5家,相关单位直接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日常管理情况确定;
(六)“食品药品安全工作先进个人”评选60名,由各镇街食品药品监管站及有关单位按照分配名额推荐(见附件1)。
三、表彰办法
对确定的“示范餐饮服务单位”、“示范药店”、“示范医疗器械店”、 “示范化妆品店”,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表彰;其他先进单位、先进个人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市人社局和有关部门联合表彰。
各有关单位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搞好自评和推荐工作,有关申报材料请于2012年1月20日前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电话:5197100)。受表彰的先进个人需填写审批表(见附件3、4),于1月20日前一并上报。
附件:1、食品药品安全工作先进个人分配表
2、药械安全性监测工作先进个人分配表
3、食品药品安全工作先进个人审批表
4、药械安全性监测工作先进个人审批表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