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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留言人: |
为政不言 |
性别: |
男 |
留言时间: |
2011-12-21 |
发送者IP: |
182.33.115.21 |
| 留言标题: |
基层人大代表选举的缺陷及其完善 |
| 留言内容: |
基层人大代表选举的缺陷及其完善
我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我国的政体。人大代表受人民的委托,代表人民行使管理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的权利。因此,人大代表的素质高低、能力强弱,直接关系到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能否发挥其制度优势的作用。而人大表又是由人民选举产生的,由此对产生人大代表的选举工作提出了要求。换言之,人大代表选举工作的好与坏,特别是基层人大代表的选举,在新时期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过程中占有突出地重要地位,不仅直接关系到选出来的人大代表够“格”与否,而且关系到人民民主政权能否巩固,关系到社会主义政治体制改革的成与败。
自1953年《选举法》颁布后,全国开展了中华民族有史以来第一次普选活动,除在文革中遭受到破坏外,我国基层人大代表的选举工作一直都进行地比较顺利,并且呈现出参选率提高、选举规则更规范一等特点。
尽管与建国初期相比,我国的基层人大选举在很多方面都有了明显的进步,但是,在实际的选举中,诸如贿选、暴力控制选举等选举违法现象仍是屡屡发生。这些情况的出现引起了人们的广泛思考。笔者认为,由于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我国的人大选举工作尚未达到科学的、民主的选举的要求。因此,要使我国的基层人大选举形成理念、制度、技术及运行为“四位一体”的体系,还有一段路要走。
(一)理念
1.选举实践与选举理论相脱钩
总体上说,我国关于选举方面的理论是相当完善、相当全面的。但是由于各种历史和现实的原因,在选举活动中,民主气氛远远不足、上级意志、形式主义等现象仍是十分突出,选举的实际情况和选举理论中所阐述的情形相脱钩。
2.社会监督乏力
包括选民监督、新闻舆论监督等在内的各种监督都很薄弱,往往是有名无实。
另外,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尚未充分发挥出来。由于自身的体制背景,决定了其对选举的报道多是锦上添花,作为“第四种权力”的作用远远没有发挥出来。
(二)制度
1.违反选举制度的违法现象日益严重
近年来,在选举过程中,诸如贿选、暴力控制选举等违法现象日益严重,使原本先进文明的民主制度沾染了黑金和流血。
2.人大代表选举产生机制存在不足
有学者认为,在基层选举中,候选人提名和确定的过程是否民主,直接关系到整个选举的民主实现程度。尽管今天的选举法对提名人、提名方法、确定候选人的方式、程序等都作了规定,但在具体的实践中,提名和确定候选人的过程中仍然出现了诸如提名方式的非程序化、“暗箱作业”以及“领导意旨”,预定各种比例关系,重“组织提名”而轻“非组织提名”,对候选人缺乏程序和资格上的要求等问题。
3.基层人大选举制度的设计存在缺陷
如现行《选举法》将预选引入到了基层人大代表的选举中,但是预选的法律地位并不明确。预选是充分体现民主的选举程序,但是《选举法》规定,预选是在选民小组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的意见时才采取的最后手段。因此,选举法的基本精神并不是直接进行预选,而是通过协商和讨论来解决问题。而现实中的情况是,在讨论和协商的过程中不够民主,影响了选民对正式候选人合法性的认定,也很容易引起公众对正式候选人产生过程的质疑。
4.相关的监督制度不健全
首先,监督程序不完备。我国法律对人大选举过程本身的监督缺乏明确规定,存在监督程序上的“制度真空”。《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规定,各级人大常委会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安排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即我国法律对人民代表大会监督“一府两院”有了明确的规定,而且也对人大接受选民监督做了制度安排,但是对人大选举过程本身的监督却缺乏一个明确的规定,存在着监督程序上的“制度真空”。
其次,监督主体不清、责权不明。各个监督主体的职能常被虚化,国家权利监督处于“边缘化”境地。目前,能真正专司监督职能并且能够发挥权威的机构只有三个:纪检部门、监察部门、反贪部门。但是,它们各自的分工和性质决定了它们基本上无权或者不能直接介入人大选举过程,而处于人大选举监督体系的“边缘化”和“外围化”的境地。因此,我国至今仍没有一个明确的专司选举监督职能的机构。
再者,监督对象不全面。在立法与实践层面,强调对代表候选人的监督,但却忽视了对选民和选举主持机构的监督。
最后,监督缺乏实效性和可操作性、监督机制不均衡,重视人大监督,轻视监督人大,漠视对人大代表选举过程本身的监督。由此,造成了诸如“二轮协商”成为权钱操控选举的平台、“流动票箱”演变为选举“黑箱”及委托选举却成为贿选买票,暴力胁迫等的制度根源等现象。
(三)技术
选举制度的“技术构成”存在不足,亟待完善,表现在:
1.选区划分尚欠合理。按照现行选举法的规定,选区的划分,有按居住地划分和按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划分两种情形。一般说来,前者多用在农村选区,而城市选区则多是按照所在单位来划分的。在这样的划分下,农村选民和城市选民是分开的,不能很好地密切代表同选民之间的联系,容易造成指选、派选等不民主的做法,不利于选民对代表进行监督,选举的质量和参选率也不会很高,代表的选举同选民的利益相分离,不能有效激发选民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2.代表名额的确定不够合理
我国人大代表目前的人数太多,产生了很多问题。据统计,我国人大代表近3000人,为世界之最。县级的人大代表数量在120—450之间,相当于外国国家议会的正常水平。诚然,我国人口是世界之最,代表人数应相应的多。但代议机构设置有它固有的要求和规律,不能无限地随着人口的增加而增加,超过了限度,就不利于国家代议机关发扬民主,行使职权。
3.人大代表选举缺乏竞争机制
在西方国家的政治文化中,竞选是选举的题中应有之义,非竞争不能选举。而我国在县乡人大代表的选举中,虽然形式上是差额选举,但是,现实中的种种不良现象,如长官意志不断,代表比例结构下达等,使得选举仍是等额选举。形式上的差额,变成变相等额,这样就抹杀了选举的竞争因素。差额选举乃是实行竞选制的最低要求或者说是底线规则。
(四)运行
在我国选举的实际运行中,选举受到其他诸如权力等因素的影响。权力的力量依然控制着选举流程,选民对候选人的情况缺少全面的知情,而且对人大代表的参政议政的具体情况缺少必要的了解与监督,因此在很大程度上使得选民的政治权利依附于权力的控制而难以自由地实现。权力等因素的干预,使得原本文明、公平、公正的选举受到了亵渎,成为一些有心人操纵的工具,使得选举的初衷没有得到体现。
据此,笔者尝试着从理念、制度、技术及运行四个角度提出一些有针对性的对策建议。
理念的民主性
任何一门社会科学都蕴含着其特有的理念,而政治学的理念本身应当具有民主与科学的特征。选举作为政治学的重要内容,其理念理所应当具有下述民主性的特征:
1.选举范围的普遍性。普遍意味着,只要拥有宪法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的每一个公民,都拥有选举和被选举的权利。我们宪法和选举法对此做了非常明确的规定,由此,我国公民选举权的普遍性,其程度是任何资本主义国家的普选制所不能比的。
2.选举参与的平等性。平等,即是说,只要是一个完整的政治人格,不论性别、种族、籍贯、所受教育程度、宗教信仰等的不同,都可以参加选举,投出自己神圣的选票。
3.选举过程的透明性。在选举时,选民按照自己的意愿填写选票,选票不需要向任何人公开,不在选票上署名,并亲自将选票投入票箱投票。这是为了保障选民的选举权利不受到侵犯,让选民能真实地表达自己的意愿,它能更好地发扬民主,使选民能毫无顾忌地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
制度的科学性
基层人大选举中存在的许多缺陷,都需要相关制度与法律的完善,否则,“制度的缺位”将使民主发展误入歧途。
1.加强相关选举法律制度的完善
在目前选举违法现象日益严重的情况下,应当首先进一步加强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如现行《选举法》的完善;又如在选举纠纷日益增多的情况下,应加强司法处理选举纠纷的救济措施,如可以考虑法院在选举时设立一个临时选举纠纷的救济机构,有一套特殊的程序及时解决选举纠纷等。
2.完善人大代表选举产生的机制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逐步确立,广大人民群众的民主意识、法律意识大大提高,社会各界对人民代表的选举程序的公平性、公开性和竞争性要求越来越强烈,选民对组织安排的正式候选人的满意度、支持度逐渐下降,选民联合推荐的候选人和自荐候选人越来越多,社会对他们的社会关注程度越来越高。面对这样的情况,应该规范选举管理事务机构,改进候选人的提名程序和介绍方式,将竞争机制引入选举制度和扩大选民知情权应作为选举制度改革的目标模式。
3.建立举报人的司法保障机制
监督权是宪法赋予每个公民的神圣权利,举报是监督的一种重要方式,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举报行为的本质是行使民主监督权。它是惩治预防腐败、激浊扬清的有效手段。然而现实生活中举保人的权益往往得不到应有的保障,甚至由于举报行为而招致打击报复和变相打击报复的事件屡屡发生。这种状况迫切要求出台相应的《举报法》,从法律和制度上保证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技术的精巧性
1.实行小选区制
建议按照地域和界别两种方式划定小选区,再选举人大代表。这样做既可以密切代表同选民之间的联系,从而提高选民的选举地位,减少以至杜绝指选、派选等不民主的做法,有利于选民对代表进行监督,也可以提高选举的质量和参选率。由此,把代表的选举同选民的利益有机联系起来了。
2.实行竞选制
竞选是区分选举民主与否的分水岭,它保证了民主程序的开放性,使竞选政治能成为“智能竞技场”,使代议机构能够不断地从民间吸收最优秀的人才。因此,我国的基层人大选举也应该吸收通过竞选的方式产生代表的做法。
3.合理确定人大代表名额
人大代表的名额是一个十分重要的技术问题,代表如果多了,虽然可以体现其广泛性,但是工作效率会降低。应该合理确定人大代表的名额。首先,人数不能太少,否则要影响人大代表的广泛性;其次,人数又不能太多,否则会影响人大职能的发挥,必须把二者结合起来考虑。根据我国人口多、地域广、民族复杂的国情,按照便于开会、讨论和决定问题的原则,参照国际惯例,建议在现有的基础上大大减少各级人大代表数额,县级人大代表100人、乡镇人大代表30人左右的比例。
运行的有效性
一个设计得非常好的制度,如果没有一个良好的运行环境,它的功能最终也实现不了。
首先,政府在选举环境的营造上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作为社会公共事物的管理者,人民的公仆、服务者,政府应该积极规范选举行为,坚决查处贿选等不法行为,积极创造公开、公正、公平的选举环境。
一方面,加强选举方面的宣传。经验证明,对政治参与者来说,利益是一个很有激发性的因素。在大多数人心目中,他们关注的焦点是与自己距离较近的个人利益,诸如家庭、娱乐等个人目标,而对于政治,即使是对那些热衷于其中的人来说,也只不过是一种手段,而非最终目的。公民的投票心里与选举行为具有重要的关系,因为人类的行为很大程度上是受利益来支配的。譬如,对于一个普通工人来说,选他所在长的厂长比选他所在市的市长更有意义,因为厂长关系着自己的切身利益。
另一方面,政府应该切实做好自身工作,其身正,不令二从;其身不正,虽令不从。
其次,良好的运行环境的创建,也离不开作为“第四种”权力的新闻媒体的作用。新闻舆论监督是我国现行监督体系中的一种特殊监督形式,它是人民群众通过媒体对社会权力、公共政策以及社会事态进行评说、披露乃至批评的一种倾向性传播活动。新闻媒体监督具有公开性、广泛性、及时性和道义性的特点。在西方国家,以报刊、电视、广播等为主体的新闻媒体,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十分活跃,被称为是继立法、司法、行政三权之后的“第四”种权力,发挥了非常积极的作用。我国也应该运用好新闻媒体这个第四种权力的监督作用,为我国基层人大选举制度的运行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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